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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用法治手段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 浏览量:

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条例》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哪些规定?又有何特点和亮点?

一、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条例》围绕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着力解决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等问题。同时,明确政府部门职责,规定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义务,建立监督体系、管理体系、协调机制,夯实法律责任体系,以实现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从而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在压实各组织责任方面,《条例》首先明确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团组织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处置责任,强调依法监管、协作配合,齐抓共治。《条例》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

同时,《条例》规定,人社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查处有关案件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案件;还明确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相应职责。

二、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方面,该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形式、方式、周期、支付台账管理等内容。“比如,明确要求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强化了建设工程领域的特别措施。一是资金保障制度,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等。二是资金使用制度,规定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同时,规定推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三是农民工管理制度,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等。

三、强化监管措施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还特别强化了监管措施。《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规定人社部门在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房产、车辆等情况。另外,《条例》规定,要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社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该负责人说,《条例》明确要求,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成本。该负责人举例说,比如,对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措施。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条例》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重庆市将根据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需要,制定贯彻《条例》责任清单,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力度,加大违反《条例》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确保《条例》规定的法律制度得到普遍遵守执行,依法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相关链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