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农委),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1日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
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两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三、假冒授权品种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五、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无证生产、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九、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销售散装种子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销售散装种子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销售散装种子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销售散装种子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标签标注内容1处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标签标注内容2处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标签标注内容3处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标签标注内容4处以上不符合规定的,或没有使用说明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涂改种子标签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标签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涂改标签1处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涂改标签2处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涂改标签3处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涂改标签4处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建立有生产、经营档案,但内容不完整的。
处罚基准:种子经营门店处二千元罚款,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档案信息不真实的。
处罚基准:种子经营门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未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处罚基准:种子经营门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备案不完整的 。
处罚基准:种子经营门店处二千元罚款,种子生产营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
备案信息不真实的。
处罚基准:种子经营门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基准:种子经营门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侵占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可形成植株数不足50的。
处罚基准: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或侵占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可形成植株数50以上不足100的,或破坏种质资源可形成植株数不足50的。
处罚基准: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或侵占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可形成植株数200以上的,或破坏种质资源可形成植株数50以上不足100的。
处罚基准: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破坏种质资源,可形成植株数200以上且难以再生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非法从境外引进或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可形成植株数不足50的。
处罚基准: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非法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可形成植株数50以上不足100的。
处罚基准: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非法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可形成植株数100以上不足200的。
处罚基准: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可形成植株200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产量、品质、抗性、适宜性四项指标其中一个指标造假的。
处罚基准: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处一百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
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产量、品质、抗性、适宜性四项指标其中两个指标造假的。
处罚基准: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处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产量、品质、抗性、适宜性四项指标其中三个以上指标造假的。
处罚基准: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未造成病虫害扩散和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致使病虫害扩散,能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试验,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致使病虫害扩散,又不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试验,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植物检疫对象接种试验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试验,处五万元罚款。
十八、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者不按照农业执法人员依法要求提供相关手续、不配合监督检查、取样、取证等工作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者以关闭生产经营场所、经营门店等方式,拒绝、阻挠农业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者以围堵、干涉、闹事等方式,拒绝、阻挠农业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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