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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跟踪评估制度 (试行)
发布日期:2019-12-21 来源: 浏览量:

 第一条 为及时调整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及实施后的评估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由负责评估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准备: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实施方法: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估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特点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做出总结:

(一)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估报告。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二是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二)对决策评估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评估方案与评估程序作出总结。

第十一条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形成完整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报政府审定。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