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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范某非法捕捞案
发布日期:2021-08-03 来源: 浏览量: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31日下午 6时左右,范某在白龟山水库非法捕捞鱼虾被当场抓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决定

依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其本人认错态度好,渔获少,主动改正,从轻处罚,罚款 5000元。

四、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情节较为简单、数额不大,是平顶山市农业农村部门日常查处的禁渔期内捕捞的一宗案例。竭泽而渔则无鱼,尊重规律则无虞,鱼的兴与衰,本质是大自然为发展亮起的指示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