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3日下午17时左右,丁某、张某在沙河肖庄村水域非法电鱼,后被抓获。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决定
依据《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轻微,未捕获渔物或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罚款 5000 元。
四、典型意义
此宗非法电鱼案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不仅对非法电鱼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而且通过本案也让更多人了解到非法电鱼的危害性。虽然我国渔业法对非法电鱼行为明令禁止,严重的甚至面临刑事处罚,尽管如此,还有不少人铤而走险,为了捕捞而“不择手段”,对禁止电鱼的规定存在不理解不配合的心态。究其原因,主要是其对电鱼的危害不了解。电鱼主要有以下危害:一是对生态环境破坏极大。电鱼器释放的瞬间电量比家庭电压220伏还要大,凡是被电压电击到的鱼基本活不下来,即使侥幸活下来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而且电捕鱼不分种类大小,造成许多珍贵鱼种的数量减少,因此电鱼是鱼类的“头号仇人”。二是对水体质量产生不良的影响。水体内的浮游微生物因电量过大会群体性死亡,导致水质没有任何生机,造成“死水”现象。而被电死的鱼残留河水中,经一段时间,鱼发生腐烂,也能导致水体腐烂发臭。三是给人带来致命危险。电鱼时电流瞬间爆发,如果操作不当,人接触了水面,也会给电鱼者或其他涉水活动人员带来致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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