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湛河区赵XX生产加工疑似病死猪肉案
一、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湛河区石庙村赵XX生产加工疑似病死猪肉案
立案日期:2024年8月22日
行政机关: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赵XX
二、以案释法
(一)案件事实。2024年8月22日凌晨,平顶山市公安食药环支队与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线索,突击检查赵XX位于石庙村居所。其南侧简易房有生猪屠宰设施,东侧平房有猪圈、冷库及生猪产品,赵XX无屠宰许可证。
经调查,自2022年7、8月起,赵XX非法屠宰,月收生猪约30头,累计超700头,购猪靠经纪人何运轻、刘英豪,卖肉给张天才、李克军等,多微信转账,自述卖肉50 - 60万元,冷库存1000多斤冻猪肉。
(二)适用法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条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赵XX长期私自屠宰生猪,收购价格异常低廉,现场还查获疑似病死猪肉,其加工、销售的猪肉产品高度怀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在案件调查及移送司法机关过程中,为执法流程提供操作指引,保障行政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三)决定内容。因涉嫌犯罪,农业农村局执法支队将案移送司法机关,由其刑事追责。
(四)理由说明。
证据采信理由。现场勘查、询问笔录详实,当事人确认签字,形成证据链。
依据选择理由。案件危害重,涉疑似病死猪肉,刑法能有力打击,《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执法流程。
决定裁量理由。涉嫌犯罪直入刑事追责,若论行政违法,依规罚款额可观,因其无证、涉案量大、销售金额高。
三、典型意义
(一) 跨部门协作。跨部门高效协同,为类似案件提供范例,打破部门壁垒。
(二)执法程序。执法严谨规范,可供基层学习,确保公正合法。
(三) 警示宣传。曝光后成食安典型,警示从业者、科普消费者,提升食安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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