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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落实氧乐果等四种高毒农药全面禁售禁用措施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7-13 来源: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各农资经营门店、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广大农户及植保服务组织:

根据《农业农村部第736号公告》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已全面禁止销售、使用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四种高毒农药制剂(以下简称“四种高毒农药”)。为严格落实国家农药管控要求,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健康和农业生态环境,现就我市全面禁售、禁用及库存清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禁令,彻底停止一切相关活动

(一)全面禁绝经营与使用。自2026年6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事四种高毒农药的采购、销售、陈列、线下线上流通、赠送、储存和田间使用。各经营主体必须立即关闭相关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使用。

(二)追溯源头已无合法产品。四种高毒农药的制剂产品登记已于2024年6月1日前全部注销,全国已停止生产。市场上不存在合法合规的新产产品,现有存品均属清零对象。

(三)主动封存、申报残留农药。所有仍留存四种高毒农药的单位和个人,须立即对库存自行封存、停止动用,并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申报,严禁私自转卖、丢弃、掩埋、混入生活垃圾或擅自施用。

二、限期完成库存清理,集中无害化处置

(一)经营者七日清零报备。各农资经营门店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对门店、仓储场所、线上网店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将四种高毒农药的现有库存品种、数量、存放地点等信息登记造册,形成书面台账,报送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彻底下架、撤柜,永久关闭线上相关商品链接。

(二)使用者主动上交。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及分散农户家中若仍存有上述农药,要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或直接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将其移交至指定暂存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匿、留作自用。

(三)集中收储与专业销毁。所有回收、清缴的四种高毒农药,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统一规范的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处置。清理过程须形成完整台账,确保去向可追。

三、严把经营关口,全面转向安全用药

(一)永绝采购渠道。各类农资经营主体从即日起,禁止以任何形式采购、调入、囤积四种高毒农药。进销货台账中必须确保不出现上述禁用品种,从源头彻底剔除。

(二)推广高效低毒替代品。经营者应主动对接农业农村部门技术指导,积极引进和备足已登记、低毒、低残留、环境友好型的替代农药,并向农户提供科学购药、合理配比和安全间隔期等技术服务,确保农业生产不受影响。

(三)严格农事用药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植保服务组织和大户在开展病虫害防治时,必须从正规门店购买合规农药,完整保存购买凭证,如实记载施药作物、时间、剂量、方法等信息,实现用药可追溯、责任可倒查。

四、明确法律后果,依法从严追究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反禁令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将从严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经营的处罚。对继续销售、流通、藏匿四种高毒农药的经营主体,一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农药、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罚款5000元至5万元;货值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经营条件且逾期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二)违法使用的处罚。对违规使用四种高毒农药的单位及个人,责令立即改正并没收禁用农药。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等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使用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因违规使用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人畜中毒事故或生态环境污染的,依法从重查处,并倒查农药来源和流通链条。

五、强化社会监督,构建共治格局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务必高度重视,迅速对照本通告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坚决杜绝走过场。农业农村部门将组织专项检查和执法巡查,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线索,依法处置并视情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