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事项
发布日期:2025-11-13 来源: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 浏览量: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

1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第687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出口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2

对渔业船员及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船员、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船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证书、材料及相关情况。
   

船员、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船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3

对渔业养殖、捕捞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苗种场、从事渔业养殖、捕捞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4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利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水生野生动
    物驯养繁殖
    、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5

对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六)应对微生物耐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中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农药使用单位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6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畜禽屠宰厂(场、点)等屠宰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屠宰厂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单位及相关评价试验承担单位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宠物饲料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8

对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及其生产、经营的兽药质量的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撤销、吊销、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及时报发证机关处理。”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9

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的监督检查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3月1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公布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0

对上市兽药产品、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撤销、吊销、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及时报发证机关处理。”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1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的监督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六)应对微生物耐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中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采取措施防止抗微生物药物的不合理使用,降低在农业生产环境中的残留。”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抽样规范》、《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以及肥料产品质量标准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2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乳制品生产企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3

对畜禽生产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违反本办法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材料质量检验检测等监督抽查工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种公畜站、核心场、经销商、养殖场(户)、个人等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等相关标准。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4

对生产或者销售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畜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按照计划开展抽查和监测工作。”

从事生产或者销售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5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6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2025版)》、《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5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7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企业、生产经营门店等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8

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监督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四条第三款“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第十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种子、苗木    和其他繁殖    材料生产经    营企业,应    施检疫的植    物、植物产    品生产经营    企业,从国    外引种生产    经营企业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