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郏县某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一、案情概要:2026年2月2日上午,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省移交线索后,组织执法人员对郏县某农资店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农资经营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执法人员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并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扣押,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等,并拍照取证。该门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货值金额共计232元,违法所得共计0元。2026年2月4日上午,执法人员对该农资店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处罚情况: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郏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三、案例特点:无证经营限用农药,主体资质不合规,风险隐患突出。
四、警示意义:限用农药实行定点专营制度,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完善进销货记录,落实用药告知义务。农资经营者要学法守法,规范经营行为,违规经营农药将面临高额罚款,情节严重吊销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移送公安追责。
案例二:宝丰县某农资门市部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一、案情概要:2025年10月,宝丰县农业执法人员在“绿剑护粮安”专项执法行动中,对宝丰某农资门市部的肥料开展抽检,2025年12月28日收到该批次肥料检验不合格报告,属于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不合格肥料。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计购进涉案肥料400袋,对外销售80袋,违法所得9600元。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程序,当事人自愿放弃复检、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二、处罚情况: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案件集体讨论结果,宝丰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100元整;
3.罚款人民币19200元整。
三、案例特点:本案是典型的农资肥料质量违法案件,依托市县联动抽检机制发现线索,全程执法流程规范、证据链条完整,精准打击农资售假违法行为。
四、警示意义:该案警示广大农资经营者,必须严格把控进货质量,核验农资产品资质与质量标准,杜绝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农业农村部门将持续强化农资市场监管,严守粮食生产安全底线,护航农业安全生产。
案例三:叶县某农资店经营假种子案
一、案情概要:2026年3月19日,叶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对叶县某农资店销售的某品种玉米种子开展核查。经品种分子鉴定,此种子实际为另一品种玉米种子,属于以此品种冒充他品种的假种子。经立案调查,现场查获194袋,当事人主动召回已售4袋,共计198袋。当事人积极配合,未造成农业损失,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二、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及《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案件集体讨论结果,叶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63000元整;2、没收全部涉案假种子。
三、案例特点:本案是典型的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案件,也是当前农资市场最常见的“套牌种子”违法行为。当事人将此品种玉米种子更换包装、标注为热门品种对外销售,并非发芽率、纯度不达标类劣种子,主观故意性更强。
四、警示意义:选购农资产品不能只看重品种名气,选购种子务必索要票据、保留包装袋,一旦出现出苗异常、性状不符,可以送检维权;发现疑似假冒、套牌种子,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群众监督是净化农资市场的关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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